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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未知 时间:2026-05-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参加长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工作,规范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职责主要为: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研究落实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各类问题,对医保费用实行统筹管理与监督使用。
      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医保办公室,办公室设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兼),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参保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信息采集与变更,保险费收缴,学生日常就医指导等大学生参保经办和医疗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章  门诊就医管理
      第三条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以下简称校医务室)是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和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的规范使用。
      第四条 参保大学生在校医务室门诊就医必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或或电子医保码,否则门诊医疗费用全额自付。
      第五条 接诊医生需登记患者详细信息及就诊时间、疾病诊断、治疗方案等。
      第六条 接诊医生须把参保学生每次就诊的诊疗总金额、报销费用、自付费用录入医保系统并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缴费时直接按比例报销,参保学生只需缴纳自付部分。 
      第七条 参保学生不得不经就诊医生问诊开药、自己点名要购买某药品或代他人购药。对学生就诊较频繁和医疗费用使用居高者,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进行调查和分析,凡属恶意者,一经查实,除取消该生当学年度门诊统筹报销资格外,并酌情进行处分。
      第八条 病患学生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对产生的费用有异议的,校医务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对学生做好解释工作。如核实确有价格异常的,应退还药品费用,并及时调整该药品价格。
      第九条 为方便长沙市社保局及学校相关部门对大学生门诊统筹费用的核查,医务室对参保学生就诊的处方至少须保存2年。
      第十条 学校医务室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为学生提供优质、便捷的门诊医疗服务,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同时,要注重医疗安全,规避医疗风险。
      第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享受的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待遇,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门诊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 大学生在校医务室治疗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药品费、诊疗费)录入医保系统,经长沙市医保局审核确定数据后,由财务处开具往来收据到长沙市医保局领取再拨付给校医务室的托管单位。
      第十三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医疗基金由学校财务处建立专门账本,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校医务室要对每月医保大学生的医疗费用建立台账,便于医疗保险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查,并填写《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明细表》,医保中心按月在系统内审核。
      第十五条 校医务室与学校财务处凭后勤管理处审核签字后的《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明细表》及有效的收款收据适时结算。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须掌握每月参保学生门诊报销费用情况,对月费用超支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参保大学生垫付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要求审核报销:在返校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材料交到学校后勤管理处医保管理办公室。医保管理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再统一到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报销事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联合学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湘商职院发〔2020〕12号)和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湘商职院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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